Q: 您好, 請問:
1. 我的戶籍在南投市, 在新竹縣發生 追撞車禍. 目前車子在台中市維修. 我要控告對方, 請求賠償告訴可以申請在台中地院提出告訴嗎?或須在新竹地院提出告訴嗎?
2. 對方要求我需到他認識的修車廠修理,但是我擔心他的修車技術無法勝任(因為我的車是冷門車:愛快羅密歐)與 物料來源 (是非法或是瑕疵品?), 我想在原廠授權的修車廠修理.
由於對方與我各執己見, 無法達成共識,所以他不願付款賠償. 請問我一定要到 他認識的修車廠修理嗎?
3. 目前我的修車廠報價 更新零件費用約80000元,工資20000元, 如果提出告訴後, 我的車是7~8年的老車,法官若是判決 每年折舊費用(369/1000),那對方是否只須賠我=80000*(1-369/1000)^7=3186元? 告他反而賠得少?
謝謝.
律師
A:
1. 您可在車禍發生地新竹或被告戶籍地提起民事或民事訴訟. 台中地院則較無關聯.
2. 有無必要採用原廠技術及物料,要依個案具體判斷. 審判實務上,如果遇到有兩種價格而法官無法被說服採取其中一種時,則可能採用平均之數額.
3. 是的, 審判時的確會被扣除折舊, 折舊標準之採計, 也是依具體個案而定(年限平均法 或累扣法等). 但民事訴訟起訴還可以請求其他損失(例如: 租車代步之支出每天若干元,個人如果受傷時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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