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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李OO 發問於 2008-01-04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祖父二年半前過世留下土地,其有六個子女,但其中老大過世,留下我們三名子女,請問:
1.三名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父親的應繼份?是幾分之幾?
2.我們持分的權利是否跟叔叔姑姑一樣?
3.叔叔姑姑有權利不讓我們三名子女繼承嗎?
4.姑姑強行要將土地分割不作持分,請問我們是否有權利拒絕分割?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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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依來問情形,老大應是在祖父死亡前就過世. 假設祖父遺產僅有這塊土地且無其他負債, 如果祖母也已去世,則六名子女每人應繼分1/6.
1. 老大之三名子女,可代位繼承老大之應繼分(即土地之1/6,參民法第1140條). 故每名子女繼承1/18. 但其他姑姑叔叔每人繼承1/6
2. 除非祖父有遺囑或老大之子女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民法1189以下, 民法1145), 否則老大之子女應有權繼承.
3. 遺產在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可互推一人管理, 但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1151條,1152條,1164條前段). 如果不能全體協議, 就必須經由法院裁判. 因此,老大子女對遺產之是否分割及分割方式如果有意見, 可以向姑姑表示異議 或訴請法院裁判.

如果祖父尚有其他財產或負債, 則情況會變得較為複雜,原則上,遺產依法扣除負債後如果仍剩餘, 仍是公同共有. 如果祖父負債大於遺產甚多且老大之子女係未成年人,則宜援用新修正之繼承法規(未成年人限定繼承)以減輕老大子女因繼承所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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