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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合約中限制買方不得轉售會否違反公交法?

合約中限制買方不得轉售會否違反公交法?


戴OO 發問於 2008-01-04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A公司跟我採購一批貨要當作其員工尾牙抽獎贈品
因採購量較大故我們公司提供低於市面很多的優惠價格
為擔心A公司沒照約定把這批貨當贈品
反而以低價在其經營的購物網站上出售
我們公司想在與A公司的採購合約中載明條款
「A公司僅得就本合約商品供作其尾牙抽獎贈品並不得轉售或作其他用途,違者罰合約總價30%」


請問這樣會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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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試行回答如下:
首先要說明的是:本案因非關於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之約定,故與公平交易法第18條:「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之規定無關。
本案牽涉之問題,應為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之規定(關於違反之法律效果,請參同法第41條及第36條),因此重點在於,此項限制是否正當?
決定此項限制正當與否之關鍵因素應在於:究竟貴公司係因對方欲舉辦「尾牙摸彩」而給予價格上之優惠,或純係因交易相對人係「大量採購」使然?交易相對人同樣數量之採購,欲用於員工尾牙摸彩或購物網站上販售,究竟對於貴公司之出售意願、價格決定產生如何之影響?這些都是一旦涉及爭訟時,行政機關或法院審查之重點。無論上述價格優惠之「考量因素」,是否在事實上難以切割、區分,貴公司最好還是在訂定限制相對人轉售約定之條款時,即能想清楚公平交易法允許之正當限制基礎是否存在?最好還有具體資料或事證以為支持,方能有備無患。
如貴公司確實會因交易相對人欲舉辦尾牙摸彩而給予較一般相同數量之採購更多之價格優惠,或交易相對人如欲用於網路販售,貴公司即不會給予相同之價格優惠,且就上述二點其一,貴公司能舉出具體資料使審查機關信服,貴公司自可為上述限制轉售之約定,而不致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
P.S.:另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7條有關於本條款適用上之說明,雖不直接,但不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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