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母親生前欠債,原告說:他於91年11月以本票裁定取得支付命令,
並說我於92年10月教唆先母將房地產變更給我,而損害其債權.
本來此土地因先父過世而有我取得三分之一之所有權,90年6月
家母欲再提高借款額度,要求被告將上開土地之持分於90年8
月贈與給家母.92年7月我以農會債務人身份收到台北地方法院
所發之支付命令,我母親此時已欠農會647萬加未繳利息30萬共
約680萬,無力繳息,所以我於92年8月6日出面,三方約定將房地
均移轉過戶予我,由我負責清償債務,此房地之原拍賣底價只有
414萬,我還了170萬現金後,於92年12月取得所有權,並於93年
3月改向台北富邦銀行借480萬(其中東勢房地借款315萬元
,不足部份以妻台北房地借118萬元;及信用貸款47萬)
請問此罪是否會成立?
A:
1.此土地若因令尊過世而有取得三分之一之所有權係因遺產,尚屬您法律上的權利
2損害債權的主體係令堂非您,此觀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自明
3.三方約定將房地均移轉過戶,此三方若是農會您令堂,由您負責清償債務,此房地之原拍賣底價只有414萬,您還了170萬現金後,於92年12月取得所有權,同上您非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的主體
4.原告主張您於92年10月教唆,他需要舉證不需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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