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如果已經通過公司的試用期且公司有發與聘用證書,那主管可以隨時叫員工走人嗎?
2、應該如何保障工作權益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台端與資方已成立勞動契約,無論為定期為不定期契約,資方都不得無理由終止契約。
二、除非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之情形,否則資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契約,資方若有違反,台端得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請求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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