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變相迫使離職,是否有違勞基法?

變相迫使離職,是否有違勞基法?


房OO 發問於 2007-12-24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在IC設計公司服務三年多
最近要將本部門(20多人)賣給另一家科技公司
並且要在年前上班
但是總經理講明不會有資遣費
所以要去不去新公司隨便我們
但是去新公司離家很遠(新店到土城)
而且去新公司又是做不同性質的工作內容
這樣似乎擺明部門要收掉
但因為不想讓我們繼續留
所以等我們自己離職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508
謝采薇

律師

潁學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就您所提問,關於公司遭併購時的勞工權益事,一般而言,公司解雇勞工是否合法,要看有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規定事由;
(一)因公司被併購時,被併購公司(舊公司)依勞基法第18條規定,讓員工簽署是否為新公司繼續聘用的契約書,而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所以,舊公司員工若沒有在規定回覆期間內答覆,視同為新公司續聘;但是如續留新公司,發現有不適任的事由,就會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新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問題。

(二)如您不願續留新公司,舊公司雇主應按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非給勞工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除非您是簽署自願離職的協議書,或是有勞基法第18條規定事由: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否則依照勞基法規定,您可以請求雇主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以上答覆,希望對您的問題有幫助。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