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國85年我本來是資本額300萬元公司的股東不參與經營,我的股權為10%即30萬元,而公司負責人以其房屋擔保用公司名義以「每年換單」即每年為一期方式向銀行借款600萬元,因當初借款時銀行要三個股東為保證人,所以我亦簽名為保證人,後來「每年換單」我多不知道,到民國93年公司辦理增資到1500萬元,因我無資金即讓出股權給公司負責人,退出公司,約兩年後來這家公司經營不善,銀行聲請假扣押這家公司負責人房屋及本人的房屋,請問「每年換單」時我多不知道亦無簽名同意,請問銀行對我假扣押有效?我要向法院如何聲請才能確保不被扣押?
A:
您好,
對方只要提出擔保金就可以假扣押,您可以向法院請求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將來案件審理的重點,在於如何證明你是保證人?你沒有親自簽名換單,是否有授權之意?或是屬於無權代理?屬於偽造文書?來決定你應否負保證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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