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 如果當初之負責人同意將股份以技術作價的方式登記給您了,這股份的權利就屬於您了!(如果只是借名登記,權利人則仍屬真正的權利人)
當初確實是以技術作價招攬我進E公司的,並確實登記於我的名下。
二、如果未得您的同意,而將您所登記的股份移轉予第三人,則該移轉登記的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三、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該負責人,說明上述情形,請該負責人就上述行為提出合理說明及和解事宜,再看後續之發展,視情形是否提出訴訟。
請問:
1、偽造文書據我所知是公訴罪,是否我直接去法院提告,法官就會直接處理?還是一定要先發存證信函通知E公司的負責人?我覺得該負責人有可能(一定)會消滅一些罪證。
2、該負責人同時犯了背信與詐欺的行為嗎?
3、偽造文書的追訴期有多久?
4、我的案子有可能訴訟成功嗎?
謝謝律師耐心回答
A:
您好,您的問題暫覆如后:
1.偽造文書據是公訴罪,可以直接去向檢察署提告,檢察官就會直接處理,不用先發存證信函,打草驚蛇。
2,如該負責人確有背信與侵占的本意,則可能犯了背信、侵占或偽造文書,如有背信或侵占,可能就沒有詐欺,區別的前提是有無為他人處理事務,包括保管股份或辦理公司登記等主觀意思存在。 如無,則可能有詐欺的情形。
3、刑法第210條及216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或行使,處刑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0條及216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加以行使,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4、刑事案的成立,最重要的是要有證據證明對方的犯行,如您所述均有人證或物證(包括錄音等)可為佐證,則成罪的可能性即高。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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