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 申請債權憑證是否須先支付標金或請求金額的8%為擔保金?
2.債權憑證有效為15年 到期可否再延?
3.債務人只要在債權憑證有效期限內無任何財產與所得,待債權憑證到期後是否就無償債債務的義務?
4.有效期間內只要知悉債務人有任何財產是否即可提出強制執行?
5.續4,經強制執行後仍未滿足債權,是否可再提出債權憑證?時限也是重新計算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聲請債權憑證,仍要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
二、債權憑證,依其原有請求權時效(經確定判決者,不足五年者,可延長為五年),不一定都是十五年。
三、到期前可以再聲請強制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時效可以重新起算。
四、是。
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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