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民國86年7月任職於E公司
負責人除答應給15%的技術乾股外
並有將我列名於股東名冊上
91年6月因發現公司負責人私用公款
導致帳目不清楚,故而離開
E公司負責人要我簽下股份無條件轉讓書,我並未簽名
事後得知E公司將我從股東名冊上除名
請問此事應如何做,才能討回公道?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 如果當初之負責人同意將股份以技術作價的方式登記給您了,這股份的權利就屬於您了!(如果只是借名登記,權利人則仍屬真正的權利人)
二、如果未得您的同意,而將您所登記的股份移轉予第三人,則該移轉登記的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三、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該負責人,說明上述情形,請該負責人就上述行為提出合理說明及和解事宜,再看後續之發展,視情形是否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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