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公司是否可以不給婚假、喪假等?
2、員工請病假公司是否一定要給付薪資?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楊小姐 你好:
台端 你好:
1、若 台端得提出婚、喪假之確實證明,且依規定辦理請假程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應給予婚、喪假
等法定休假。
2、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疾病而請假,則請假之假期及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四、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僱主補足之。」
又依同規則第5條亦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
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是員工如依規定辦理請病假程式,並提出確實證明檔案,公司給付薪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亦即若員工請病假一年內未逾三十日時,僱主至少應給付半數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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