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般製造商通常只會販售晶片給廠商
不會在一般市面上販售單一晶片
故若要發票,則搜證不易
若能以網頁資料或市面上購得之含有該晶片之消費性產品則將易於指證
想請教:
1、若對晶片設計製造商發起專利訴訟時,應備之物件是否應「必需」具備對該製造商購買該侵權晶片之發票呢?亦或只需要侵權晶片實品,照片或說明書呢?
2、若以消費性產品如MP3 player,舉證其內含之一晶片,是否該MP3 Player製造商亦「必要」列為一被告呢?可否只告該晶片商呢?
3、有關於賠償金之部分,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此項規定並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法院僅須審究債務人是否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到損害,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因果關係。但最高法院於60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例中所示:「若因本案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請問目前較為主流的判例,是否偏向因案敗訴之債權人,未必需負賠償之責呢?
感謝您撥空回覆
A:
您好,暫覆您的問題如后:您好,暫覆您的問題如后:
1、若對晶片設計製造商發起專利訴訟時,並不一定對該製造商購買該侵權晶片之發票呢,如有侵權晶片實品,照片或說明書,加上來源證明(如晶片上有製造商標示,貨號,加上送貨單等),即有可能成為侵權物之證明。 一般專利訴訟,如為新型或新式樣專利,因無刑事責任,通常會要求法院作保全證據程序,因此,如有侵權晶片的實品,但沒有很有把握,可以先聲請作保全證據,以搜集更多證據,才可以在日後的訴訟中作為有利的依據。
2、若以消費性產品如MP3 player,舉證其內含之一晶片,可以該MP3 Player製造商亦「必要」列為一被告,亦可加列晶片商,可以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人要連帶負責,也可以告其一廠商即可,可視 貴公司的策略而定,如告其一,可要求法院向另一廠商查明貨源,作為訴訟的證據,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3.一般作假扣押,要先提供約三分之一擔保金給法院,對方如要避免帳戶在一定額度內被查封的風險,需要提供全額的反擔保給法院,如果,到最後聲請假扣押的人本訴是敗訴,對方要請求假扣押所受的損害,舉證通常不易,因此,實務上可要求假扣押損害賠償的案例並不很多。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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