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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約之約定日期糾紛


峻O 發問於 2007-12-17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11月份於知名仲介公司代書見證下
完成簽訂房屋買賣合約
其中備註對方必須在銀行同意貸款8成之條件下
並相互約定一期間申辦貸款事宜
相約日期到時
經仲介詢問雙方是否願意等一家銀行貸款狀況雙方皆同意
(分行已通過,已將公文送至總行)
又經過幾天(銀行尚未回覆)
買方即說約定日期已到,因此不買了


煩請告知相關法律處理方式。


感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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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述情形,主要在於買方認為所附條件在相約日期未成就,所以得主張契約失效。而您認為雖然相約日期已到,但是銀行準備通過貸款,所以買賣契約不能算是條件未成就,所以您可能認為對方不能無故拒絕履行契約,因此,您若有收受訂金的話,您可能有想要沒收訂金之類的想法,或是主張對方違約請求損害賠償之類的看法。實際上,因為在相約日期的約定之條件,雙方並未說明的相當清楚,因此,雖然銀行正在審核貸款是否通過,然而買方是否得不配合辦理貸款,當屬有疑。問題在於約定的日期,是指銀行送審的日期,還是說銀行通過的日期,並非明白。此故,建議雙方以和解方式來解決此爭議會較妥適,去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依本案之各項情狀判斷,並非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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