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昨日在一家店購買床組,但是現在後悔了
中間有換過一次商品
但最後考慮還是覺得很不划算也很不喜歡
想想感到不好意思,但是也不想要不甘心的感覺
看到其他家比較便宜又好看,所以想拿回去退錢
可是那家店卻不願意退錢,堅持要我把商品帶回去
說這根本沒有消費者保障條例這種東西
他們說只有百貨公司和電視購物才有
還聚集其他人大聲的嘲笑和批評,感覺實在很不開心
但我自己對消保法又不是有十足的保握
店家也沒給發票,因此很不甘心
請問:
1、消費者退換貨條例的敘述範圍還有條件?我有辦法爭取到任何我的權利嗎?
2、消費者的權利有哪些?真的就如他們所說的嗎?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一)針對買貴部分,按價格訂定基於契約自治,並無ㄧ定標準可循,如僅誤認便宜購買事後比價反悔,係屬民法上的動機錯誤,不許表意人任意撤銷其意思表示,故針對價格標示過高一事,除非有囤積居奇可得檢舉外,不得事後反悔要求退貨。
(二)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倘交易方式係屬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退回商品。是本件中,如果您當初進入店面是賣家在外強力推銷,使您無心裡準備與預期入內購物,或是購買商品時未獲有檢視商品之機會,不論賣家是百貨公司或一般商號,您皆可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解約退款。
(三)又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系爭床組若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者,視為具有物之瑕疵存在,倘解除契約未有顯失公平情形下,不論賣家是百貨公司或一般商號,您亦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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