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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連保人可否跟另一位連保人求償己支付的金額

連保人可否跟另一位連保人求償己支付的金額


小O 發問於 2007-12-16 | |

Q: 律師您好~


目前跟銀行協商有意願先償還朋友所借的金額
銀行也會發一份代償證明書給我
請問:
1、我可否向法院申請強制支付命令讓另一位連保人從薪水扣款呢?
2、因為另一位連保人都不出面協商,我能用什麼方式保障我自己?
3、一般的法律時效性大概多少年?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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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目前跟銀行協商有意願先償還朋友所借的金額
銀行也會發一份代償證明書給我
請問:
1、我可否向法院申請強制支付命令讓另一位連保人從薪水扣款呢?
2、因為另一位連保人都不出面協商,我能用什麼方式保障我自己?
3、一般的法律時效性大概多少年?


謝謝您的回復


您好:
一、您的第一個問題分兩種情況:
1.在您清償前,您尚非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保證人並無任何權利可得主張,自不得以自己之名義聲請法院對於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發支付命令(請求階段)或為其他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執行階段),惟如您發現另一連帶保證人確有清償的能力,不妨告知銀行,請銀行對其採取法律行動,以減輕您的負擔。
2.在您清償後,對於主債務人,在清償的範圍內,可以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本文參照),此時您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主債務人給付您已清償之金額(連同利息);另外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而言,您可以請求其他連帶債務人給付您「各自應分擔部分」之金額(原則上為平均分擔,參民法第 271條之規定)與利息(參民法第281條之規定),此時,您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而言,亦居於債權人之地位,自得聲請法院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視對方之回應情形,進行進一步之訴訟或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二、承上,須您已經清償,才有所謂請求權存在,也才有法律手段可資採取。
三、一般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自您有權利且得為請求時起算!

A:  補充第二個問題的回答:
此部分如已進入執行階段,可參考下方「連帶保證人有2人以上....」版主提問洪律師引用銀行法之規定與該部分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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