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為之前美容公司需要宣傳打廣告作招牌
所以要求員工一起入鏡拍照
當時因為不懂,所以也沒有簽任何肖像權同意書就由公司使用
但現在已經離職
請問:
1、是否有權利要求業者將所有對外宣傳之相關產品停止廣告,(DM、招牌、布條都有我的照片)或是有任何對自身有所保障之權益?
2、是否有追溯期限?
這個問題困惑我很久了
在此麻煩您幫我..謝謝您~
A:
您好,暫覆您的問題如后:
1.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2.由上可知,您在受雇期間為公司拍照的肖像,因無任何書面約定,原則上您雖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因此,公司應該是有權利將之重置、公開...等。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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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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