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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相對人

執行名義相對人


cOOOO 發問於 2007-12-13 | |

Q: 律師您好~


我手上有一個已取得確證之支付命令
其相對人為甲及乙
請問若我想對甲申請扣薪
那我是只要將甲列為相對人
或是應該將甲乙並列為債務相對人呢?
但在執行標的內容中聲名所欲執行之標的
僅為甲所在公司呢?


我怕如果在強執狀上僅將甲列為相對人
在無法完全受償之情況下
法院換發債證給我時,債證上是否只會將甲列為債務人?
那這樣我不就喪失對乙之請求權了?
或是法院會依原始的執行名義
逕自將甲乙都列為相對人後換發新債證給我呢?


謝謝您的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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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議您,強制執行程序並列甲乙為債務人(相對人),執行則以您所知甲之薪資為標的;若未完全受償而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法院方會同時並列甲乙。易言之,法院之債權憑證是以強制執行程序所列債務人為準。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02)2704-0020
Fax:(02)2704-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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