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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07-12-10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父親為公教人員退休,有一筆退休金,如繼承財產順序如何及繼承比例如何 ?

家中成員, 父親收養母親與前夫所生子女兩人, 父親與母親離婚後於2001年再娶一名大陸女子,
與我,共計子女3人妻子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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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遺產的繼承順序,可參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至於繼承之比例,可參第1144條之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因此,若你父親與收養之兩名子女收養關係仍然存在,而有繼承權,則因為該兩名子女與你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故子女3人與大陸妻子1人應平均繼承遺產,即各四分之一。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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