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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何謂犯罪成立之日」


林OO 發問於 2006-04-17 | | 其他

Q: 不知貴站有規定要詳細說明案情
抱歉

因本人為當事人之一的友人
不方便詳細說明案情

本人及友人均乃年過半百之人
原提問只想確認時效
只要二擇一的簡答
以得知正確法律資訊
其他流程均由檢察官處理中
絕非「學生法律考題」
特此說明

惟貴站既有需要詳細說明案情之版規
而本人又不方便詳細說明案情
尚請版大將「何謂犯罪成立之日」之提問及此回覆刪除

再次抱歉

再次感謝

瀏覽人數:2208
匿名

律師

A:  您好:
無妨!既然不是假設性的考題,本版還是樂於協助解決大家的疑難的^_^
關於刑法第80條第2項的規定,是針對有些犯罪,並不是一經實施,馬上完成的犯罪,所以,遇到這類犯罪,就必須以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否則,有些犯罪行為終了時,追訴權時效可能也已經經過,而無法再進行追訴.
以本件您所問到的偽證罪而言,在類型上算是即成犯,也就是通常在行為人作完證後,犯罪行為就已經完成,所以,它的追訴權時效是以行為時起算,而且也和該案認定他的證詞是否可採無關.也就是說只要可以證明他的證詞是虛偽,而且又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時,在追訴權時效內都可以提出告訴或告發.

參考法條:
刑法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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