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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人頭


JOOOOO 發問於 2007-12-06 | | 資訊科技業

Q: 大約五年前被父親拿去當作企業人頭掛名董事長,後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後續是有國稅局催討積欠之營業稅等,後來都已經付清.當初住的房子父親的名字因為父親拿去貸款而被銀行收回.
過了兩年多後想要付房貸來購買房子給自己的弟弟和媽媽居住,但是卻擔心房屋購買登記自己的名字萬一將來會不會被國家催討或者銀行催討沒收?
當初的公司已經去登記註銷了但是當初註銷了沒有說欠稅,過了一年卻還有收到....所以很擔心購買這房子以後也會被沒收...是否有可以解決的方式..

父親還在沒有同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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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欠稅的公司負責人是您的父親,那麼只要他還未死亡,所有的債務(包括欠稅),都應該由他自已清償,而不會累及子女或配偶的財產。
所以,要注意的就是在知悉他往生時,一定要注意其所遺留之債務是否大於遺留下來的遺產,以便決定是否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參考法條:
民法1074條,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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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u11016@ms68.hinet.net
Tel:02-2466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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