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一、執行命令主旨載明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二、第三人未於接獲該移轉命令10內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提債務數額異議,債權人已陳報債權計算書,債務人未再異議。亦無另行提訴。
四、與第三人連絡時,第三人稱債務人請長假,〈至今已經過數個月了〉無薪津可扣,但並未向法院提出債權 不存在之異議。
請問律師:
一、該執行命令是否為移轉命令?
二、可否依該命令之延續,聲請向第三人執行扣押?
三、因原執行命令是按月扣薪,對第三人是否以全部債權一次扣押,全部求償?
四、其兩造有共謀損害債權之嫌,經律師指導以請假之事由避債,此情形該如何取得有效證據?
以上問題煩請指教。至為感謝。
A:
[quote:89cc24a929="李亦鋒"]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一、執行命令主旨載明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二、第三人未於接獲該移轉命令10內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提債務數額異議,債權人已陳報債權計算書,債務人未再異議。亦無另行提訴。
四、與第三人連絡時,第三人稱債務人請長假,〈至今已經過數個月了〉無薪津可扣,但並未向法院提出債權 不存在之異議。
請問律師:
一、該執行命令是否為移轉命令?
二、可否依該命令之延續,聲請向第三人執行扣押?
三、因原執行命令是按月扣薪,對第三人是否以全部債權一次扣押,全部求償?
四、其兩造有共謀損害債權之嫌,經律師指導以請假之事由避債,此情形該如何取得有效證據?
以上問題煩請指教。至為感謝。[/quote:89cc24a929]
李先生您好:
關於所問,應係執行薪津債權之個案,按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規定: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
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
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
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
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因此:
1.法院所發命令雖為移轉命令,並且
2.你可以於第三人未於接獲命令10日內聲明異議的情形下,直接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
3.每月扣押款項之總和,然而基於前開法條第三項之規定,你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後,第三人仍可依「債務人請長假,未支薪」為由,提起異議之訴,排除你的強制執行。
4.當然不能排除債務人確與第三人共謀詐害債權,因此建議你儘量蒐集債務人確仍在第三人處任職之證據,證據蒐集後,可依此警告第三人並對其實施強制執行,亦可以同時依刑法第356條、第31條之規定,對債務人及第三人提起毀損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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