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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僱用合約問題

僱用合約問題


戴OO 發問於 2007-11-30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經營餐廳
請問是否可與員工簽一年一聘的工作契約呢?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303

A:  您好:

你當然可以與員工簽訂一年定期的勞動契約,但須注意以下情形,否則將會變成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再者,定期與否固然重要,但勞動契約的內容更重要,若內容不明確,即有勞資爭議的風險。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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