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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意圖規避發放遣散費 ?


準OOOOOOOOO 發問於 2006-04-09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店長 在4.7 日清晨以email通知各部門 將在10 日後將閉店改裝 ,email 文中多為店長口吻之闡述
並無 總公司所發布之任何公文形式的公告。

當日(4/7) 人資急至店內,分別約談所有員工,詢問是否願意轉調其他分店
但是 約談內容中始終不提及是否發放遣散費、即未來改裝的方向 (是要縮點還是完全關閉)
只說 未來應該也許會在某處reopen

願意調點的同仁們 將簽署一份意見調查表,
之後 再公布 改裝辦法即施行細則...

之前就多次詢問店長 本店的未來,但是店長都推說他不知道最後定案
但是,怎麼可能 店長完全不清楚改裝案的細節
因為改裝是他提出來的 也在email 中有說 共有六個改裝案,
終於在六號拍板定案。

這是很明顯的想要以「調點為由」來規避 發放遣散費的做法

想請問,

1. 公司在 4/7 以email 通知未來閉店改裝,是否違反要提前告知員工(工作年資超過三年) ?
而我尚未被人資約談,若是店長以已發email來辯駁說已經通知我,這樣是否違法 ?

2. 若是提告要求遣散費,我們是否有勝算機率 ?

謝謝~


(目前總公司對員工下達封口令 ,不准員工對外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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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春華律師 住801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
07-2513230 行動電話0936663695
請電話聯絡約時間詳談

A:  答:
一、預告期間之通知並無規定一定之形式,只要有達到通知之效果,以Email方式通知仍有效力;惟您於該店之工作年資已達三年,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需在二十日前對您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一事。然而,4/7當天店長以Email通知各部門,並表示在十日之內即要閉店裝條,詢問員工是否轉調留任或不予續聘,並不符合法律二十日之規定,對於不足預告期間之天數,您可對雇主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只要您的情況符合法律給予資遣費的規定,勝算的機率大小端看您搜集之證據是否夠齊全,不可一概而論。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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