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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求償


簡OO 發問於 2007-11-29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案由:
因女兒96/05/28騎輕機車載其弟行經交叉路口,與市公所之工程車相撞致生事故,致女兒受臉部及左臂擦傷瘀青,兒子受左膝蓋四頭肌、十字韌帶斷裂嚴重,住院8天。本案經行車鑑定會及省行車覆異會鑑定為工程車駕駛人未遵交通號誌(為閃光紅燈),支線道未讓幹線道先行,為肇事主因。
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並已開過1次刑事庭(11/28),法官諭知被告先以10萬元與本人達成和解,先撤銷刑事告訴,再談民事賠償。該被告辯護律師亦通知本人於12月4日至其事務所簽和解書。
請問:
1.本案經核算後續醫療費用及慰撫金共需求償94萬餘元,若被告以10萬元和解後,應如何再求償,我是否應先簽和解書。
2.若10萬元和解而撤銷刑事告訴後,是否於第2次刑事庭(12/6)提出民事告訴,求償慰撫金....等等。
3.是否先向市公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或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何者為先,何者有利。
4.提民事訴訟因準備何資料,訴狀如何撰寫。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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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關於和解的部分,需注意和解範圍,若要以10萬和解又要你撤回告訴,則因為本案已用10萬和解,嗣後要再求償恐會有困難(所以要以和解方式解決,對於和解的金額要一次談妥)。因此,你需要瞭解和解書的內容為何,否則不要貿然簽下和解書。
2.若本案已經檢察官起訴,而已由法院刑事庭審理,則你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若尚未起訴,或已撤回告訴,則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此方式會有裁判費的問題)。
3.若本案是因執行公務所造成的,則提起國賠不失為一個好方式(因為國家不會有脫產或財力不足的問題),若對個人提起民事訴訟,為恐對方脫產,建議可先聲請假扣押。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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