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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出口申報商標及產品標示不實?


王OO 發問於 2005-09-16 | |

Q: 您好:
本公司與某品牌公司代工廠購買PCMCIA CARD存貨 一批出口,該批貨係以庫存方式出清,產品上貼有品牌及產品製造地MADE IN MEXICO,經基隆關稅局查察責令退關,通知「未依規定申報商標及產地標示不實」,經濟部國貿局書函要求提出說明,本公司不諳相關法律懇請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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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由於不清楚經濟部國貿局書函的具體內容,在此謹提供相關法條供您參考。

依照「貿易法」第17條規定,出進口人必須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以及依規定申報商標,違反者依「貿易法」第28條處罰。

另外,「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則就產地以及商標的標示作進一步規定:

第10條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
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第14條
出口人報關輸出貨品之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上如有商標,或標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組合在外觀上疑似商標,經海關查核與商標出口監視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使用於登錄同一貨品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與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且未列入商標權人同意標示廠商名單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商標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二、與系統登錄之商標近似,並足以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海關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第20條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第21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 局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第22條
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如果您對上列條文還有不了解的地方,可能必須就經濟部國貿局書函的具體內容,請教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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