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某維他命廠商在桃園遠X百貨設置臨時專櫃
而我母親受雇站櫃約一年多,後專櫃結束營業
母親不願意轉入老闆旗下的直銷體系
因此老闆一直不願給付最後一個月的薪資
經申訴勞工局,進入仲裁
該廠商以我母親非其員工為由,拒不出面
於是仲裁結果為不成立
請問:
1、能拿回每天工作12小時,毫無休假連續工作一個月的薪資嗎?
2、此外,工作期間無勞健保,且給付薪資的帳戶所有人與遠東簽約設櫃的公司所有人似乎都採不同的人名,與真正雇用的老闆皆非同一人,如要提起訴訟,請問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若你母親是因合法解雇(或離職)而公司為給付薪資,則當然可以據以請求,若是非法解雇,則可以確認雇傭關係存在,當然依具體情形,也會有資遣費可資請求。
至於請求的對象,則為雇傭你母親的「公司負責人」(登記上的法定代理人),並據此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薪資之訴。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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