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目前我有一件很困擾我的案件,我認識了女孩,她只有17歲,我與她有發生性關係。
那是2個月前的事,如今,他爸知道了這件事, 說要告我妨礙性自主,然後約我見面 談話中他語帶恐嚇,並說他有錄音。
請問,我可以告他恐嚇嗎?還有我是有經過他同意才跟他發生關係得,請問妨礙性自主,這罪名會成立嗎?
請問錄音能當證據用嗎?
謝謝回答!
律師
A:
您好:
單純告知要控告對方,可以算是行使合法的訴訟權,不能認為是一種恐嚇行為,但如果藉由控告對方作為手段,要求對方賠償顯不相當的對價,還是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只是究竟如何的對價算是顯不相當,必須依個案由法官自行斟酌決定.
只要確定行為時,對方已經滿十六歲,而且雙方也都同意進行性行為,並不會成立犯罪.但在訴訟上,對方在父母長輩的壓力下,是否會據實陳稱當時係自願發生性行為?則可能會有疑問.所以,如果能在事前保留對方承認雙方是自願發生關係的證據,在訴訟上當然較為有利.
至於錄音帶是否得以作為訴訟上的證據,目前司法實務上並沒有統一的見解,所以不論是對方或我方錄音,都應該作較為保守評估,也就是說,在與對方談話時,應隨時有被錄音之準備,反之,若是我方要錄音的話,最好也不要以錄音作為唯一的證據.
參考法條:
刑法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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