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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問題


柯OO 發問於 2006-04-07 |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我這邊有關於預售屋買賣問題想請教:
本人母親於去年四月份於北投買了一間預售屋,此預售屋是在我不知情下購買且房子是登記我本人(29歲),因金額滿高的,我最近才知道且後續恐無法負擔(母親已繳交1百多萬),因當時母親有精神上疾病(躁鬱症)且有診斷證明,加上簽約當時並非由我本人簽約且我亦不知情狀況下由我母親簽約,不知是否可依此狀況進行解約並全數退回已繳交之款項...可否給我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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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1.令尊未經台端同意授權情況下,擅自以端台名義與建商簽訂售屋買賣契約,該預售屋買賣契約對台端與簽約建商間不生效力。惟令尊有可能涉嫌「偽造私文書罪」。
2.本件預售屋令尊究係以何人之帳戶繳款?
(1)若事實上係由台端帳戶繳款,則可見台端知悉該預售屋買賣契約簽訂之事實且認可依約履行支付分期款;從而,該預售屋買賣契約可能因台端之繳款而被認為已經台端追認同意而生效。
(2)若事實上係由令尊自行繳納,則應由令尊對於建商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3.反之,若令尊與建商簽約時係以她自己名義與建商簽訂買賣合約,只是與建商約定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台端名下,則本件買賣契約依通常情形,應認為有效。若想要否定買賣契約效力,可依循法律依據有:
(1)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主張並證明台端母親在簽約時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
(2)依民法第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主張台端母親在簽約時,建商係趁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但必須於一年內為之,惟檢視令尊與建商簽約時間94.4月,距今已超過一年,無法再主張本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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