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之前因為迫於老板的壓力,和工作收入的需求,所以我不得不答了一份所請的同行競止的合約..內容說我離職後不能再待在同業的行業內工作..不然就要告我...但,我已在這行業那麼久了,這是我生計的來源...請問...我們老板的規定是符合勞基法嗎??而且合約內容還說主動離職要賠所謂的訓練費用三個月全薪(重點是..根本也沒安排任何的訓練..)這樣也合法嗎??再麻煩了,謝謝~!!
律師
A:
你好:
一、如公司與你簽約約定「你離職後不能再待在同業的行業內工作..不然就要告你」是否有效,因勞基法未規定,依民法契約自由的原則.,雇主可作此競業禁止約定.但如未約定禁止地點、時間限制及給予員工合理補償,也可能被法院認是無效,如台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76號。
二、「合約內容還說主動離職要賠訓練費用三個月全薪..」的效力應視情形而定,如果你的工作非屬技術性質、雇主也沒安排任何的訓練,而且你也工作在一定時間(六月或更久)以上,要求賠償三個月全薪是較無理,法院可能會駁回雇主的要求或減輕賠償金額,但如你的工作性質屬技術性,需要長久訓練,此約定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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