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與男友於11月10日新光三越旁的婚紗展場(非實際店面)看了展出的婚紗相本
總價是38000,付了訂金20,000
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才至此婚紗實際店面試婚紗,還未拍攝
因為在店內所談的內容與此店的服務不佳,因而想請求退回訂金
但此店在婚紗展場中請我們填基本資料的估價單中有以下
1、所有訂金概不退或轉讓及更改它物。
2、所有如有爭議,均以本合約內容為主。
請問:
1、這張估價單並不是寫契約而是寫估價單,是否算是合約?而估價單中所有訂金概不退或轉讓及更改它物。2、所有如有爭議,均以本合約內容為主。此二項是否算是違返平等互惠原則?
3、估價單上只有請我們填基本資料,並沒有要求我們簽名同意此單內容的簽名欄,請問可否要求退回全額訂金嗎?
4、請問此案例是否可視為訪問買賣?
5、若為訪問買賣,可否以看到實際物品七天內(十月二十三日才開始算起)要求退回全額訂金?
6、請問是否需要寄發存證信涵,或以什麼法律途徑要求退回現金?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簡小姐您好:
1、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一方要約經他方承諾即可成立,至於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之,或該書面有無訂明『契約』二字均在所不問。未必得因估價單未寫『契約』二字,或僅口頭承諾而未於書面上簽名為由,即否定雙方定金契約之效力,但僅以口頭為之,則有舉證困難之問題
2、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下,基於當事人契約自治原則均為有效。是本件應回歸民法第249條定金相關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是以無論依民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您不得請求返還定金,但可以主張具有違約金性質之定金金額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再者,倘契約訂定時業者有對您作出特定內容之承諾與保證,而於事後未履行以致契約無法繼續成立,則自得請求業者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附帶言之,若雙方約定定金係為契約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時違約金之預定,則業者因您單方面可歸責事由解除契約所受之損害即為您應支付之違約金,至於其他項目,例如業者尚未修改、清洗消費者選定之禮服所節省之費用,均得要求返還。故您得請求返還之金額即為扣除應付違約金之總額。
3、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事先之邀約,其業務人員逕行在消費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行為。即以消費者心理上有無準備為認定。本件中,消費者若經過展覽會場被強拉進入聽取說明,則構成訪問買賣自明。
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訪問買賣猶豫期起算日為『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何謂收受商品後,實務上頗有爭議,有『實際使用商品時說』、『可得使用商品時說』、『契約成立時說』三說,多數實務見解採第2說,故以消費者何時可得使用商品加以檢視時起算猶豫期七日時效。
5、建議您可以發存證信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以『可得使用商品時說』或『實際使用商品時說』主張猶豫期時效未消滅,而表示解除買賣契約要求退還定金,並將副本寄予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向消保官進行消費爭議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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