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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9月的交通事故


張OO 發問於 2006-04-06 | | 其他

Q: 律師 您好,
本人民國76年9月曾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我騎機車途經台中縣谷關和平村道路往谷關方向,因天色漸暗(約1700時左右),因會車,與對面迎駛而來之轎車擦撞,導致左小腿開放性骨折(之後歷經2年時間治療,幸未腿殘,惟留下左小腿永久之傷痕,且無法恢復原有功能,包含目前左膝,踝關節處永久無法復原).
事後肇事者申請鑑定,惟肇事調查委員會偏向我于山路騎行,跨越中線駛進對方車道,又肇事者堅稱時速僅30餘公里,是我去撞他的車(事實應是當時天色昏暗,雙方無法仔細辨明地面車道),所以調委會報告指稱此次肇事責任在我,所以肇事者未負任何賠償責任,亦不聞不問,未有和解,後亦不了了之;當時本人25歲,無知於法律常識,認為既判我過失,事後未再深究其責及請求賠償!
在此,我要請問律師:
1.當初我之受傷(左小腿斷掉),應屬刑法之傷害罪,為何警方為將其提起公訴罪,而逕予具結?
2.警方處理此事件,是否有怠職?
3.此案,可有追溯期?事經多年,此案可否再申訴?
PS:當初為和平村派出所處理,並在台中803醫院住院接受治療.
以上 煩請律師惠覆解惑 謝謝!
張欽鋒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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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實在很遺憾!
任何刑事犯罪都有其追訴時效,以本件而言,如果你所受到的傷害是普通傷害罪,依照刑法第284條1項的規定,是屬於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依照同法第80條規定只有5年.
而即使當時你受到的是重傷罪,依照刑法第284條1項規定,最重也不過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對方是以駕駛為業務,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最重也只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分別為5年及10年,所以以案發時間而言,其追訴權時效都已經經過,而難以再行告訴或追訴.
另外,在當時既然經過鑑定認定對方沒有過失,通常檢察官就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很少見到由檢方直接簽結,但無論如何這些程序都要由檢察官來處分或簽結,而非由警察自行處理結案.如果事後查證,當時警方確實曾經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而檢察官是依據鑑定結果認定對方無過失而結案,在法律上他們的辦案程序,應該不算是有瑕疵.
只是在收到區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如果不服的話,應該是有機會可以要求檢察官再行申請覆議,以期能夠作出更合理的鑑定.只是因為申請覆議或提出告訴都有法定期間,或前述時效的問題,所以現在要重新提出任何聲請,恐怕都已於法無據.



參考法條:
刑法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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