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今年八月跟一個朋友借了一萬三千元, 因為我在大陸工作我答應他在返台時在還給他, 不過在我要返台時手機掉入海裡沒有辦法跟他連路! 也因工作關係無法返台! 在今年十月我家裡收到一封法院傳票! 但是我已經請我家人在收到傳票之後已經先行把所欠的錢還給我朋友了! 不知道我在11月27日去詢問室不知道會不會被起訴? 請各位律師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律師
A:
如屬債務不履行,而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則不構成刑事詐欺罪。請參酌之。
林佳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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