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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是否構成競業禁止?#

是否構成競業禁止?#


徐OO 發問於 2007-11-21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服裝設計師
除此之外上有在某知名A牌做兼職,為期10天
後至某知名B牌服務
因在A牌公司只服務10天,因此履歷上並沒有寫出
在B牌公司服務十個月後,有天B牌公司發現後我曾在A牌公司工作很生氣
(因A、B兩公司間有糾紛)
後本人發生血管疾病,醫生檢查有中風之虞
但B牌公司卻以我兼職為由,不僅書面將我除職
亦將我的勞健保一併退掉
甚至要求我兩年內不得從事相同之工作,否則必須賠償300萬元
因進B公司時有簽約,可是B公司又沒有相關的補助措施
現在我欲以自己的專業能力成立服裝設計工作室


請問:
1、我這樣會遭B牌公司的法律追訟嗎?
2、有沒有可以避免產生訟爭的方法?
我很怕投入資金人力成立工作室後,卻遭B公司控告…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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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一、雇主可作此競業禁止約定.也可依此約定向提告,但如未約定禁止地點、且時間長達二年又未給予員工合理 補償,可能被法院認定是無效,如台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76號判決。
二、因是否提告是對方的權利,可否避免產生訟爭很難答覆,但如你未兼職而公司以此為由解僱你,公司也有非法解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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