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您好:
退夥意思表示到達後,則應該進行清算之程序。由何方提出清算?如未清算退股仍自動生效?
1清算需要結束營業嗎?負債大於資產及資本額甲方可有權保留公司營運及殘留資產抵債嗎?
2隱名合夥人乙方退夥意思表示到達後,有權影響公司營運嗎?
3在乙方退夥意思表示到達未簽退夥約2個月內扔視為股東嗎?此時甲方可採和方式
向乙方要求虧損負責?
謝謝
A:
您好,
1、你並沒有提供你們的合夥契約之內容,只能依一般合夥的相關規定來提供意見,所有的意見只供參考,未必是最終的結果。而你的問題,係以隱名合夥的法律關係作為建議。而退夥需於二個月前通知,且退夥為單獨行為,若真的符合民法686條之規定,則其退夥是有效的。只是出資需結算後方能請求返還,惟已經虧損負債了,根本沒有金錢可以返還,而你是經營的人,只需告知經結算後仍有債務即可。
2、因為是隱名合夥,你可以繼續營業,也可以不繼續營業,結算時只會考慮資產的問題,因為已屬虧損,只需計算至退夥生效之日時之資產,來決定對方是否仍有出資額可請求返還,既已負債,應無餘存額可資請求。(民法709: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3、你是經營者,你需結算,於結算日之前當然仍是合夥關係。但因隱名合夥人只就出資額負責任,你計算後只需告知無餘存額即可。至於對外債務,是你個人債務,你需對外負責。所以我才建議你與對方協議看看,債務該怎麼談,也許對方不知道依法他無需另外負責之情況下,同意與你分擔債務,記得要簽下書面證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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