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稱【甲方】與合夥人稱【乙方】兩人簽立簡單合夥合約書成立一餐廳,由甲方以獨資方式申請營利事業
登記並經營公司。經營至今扣除兩人投資總資本及預估清算變賣公司資產後扔虧損80餘萬。
在此時乙方以民法:686條為由以存證信提出兩個月後退夥聲明逃避分擔公司負債
請問
1乙方有權不負責公司債務而退夥嗎?
2乙方只提存證信函卻不出面清算公司資產簽立退夥協議書‧退夥要求成立嗎?
3 甲方可採取那些做法流程卻保自權利
4 可採取哪些作法迫使以乙方屢行清償公司債務
5 在公司虧損狀況下乙方求退夥, 甲方有意繼續經公司 時
乙方可提出的權利為和‧當盡的義為何?
A:
您好,
1、你們內部關係是合夥,對外關係是獨資餐廳,所以對外負債,債權人當然找甲方負責,但是於內部關係上,乙方仍需負擔債務,但需要注意的是,你們內部的合夥關係,比較像隱名合夥,依民法第 703 條規定,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所以你可能會比較吃虧一些。
2、合夥事務有管理人,則相關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退夥意思表示到達後,則應該進行結算,才了解還有無餘存額可返還。
3、以來文,若能主張是一般合夥當對你比較有利,不過事實並非如此,你應該儘量透過協商來處理相關債務問題可能會比較有利,若主張法律上的權利,依上開民法第703條之規定,你是不利的。其餘問題就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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