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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告妨礙自由~要多久才會收到法院通知呢?


小O 發問於 2006-03-28 | | 資訊科技業

Q: 日前向朋友催討債務,因口角不和就毆打起來了(我方先出拳動手毆打對方的因為他態度很不客氣),之後我方建議把車先交由我們保管等錢給我們時在歸還~之後對方自行交出鑰史~但警告要把帳算在我的頭上~結果他居然去請傷害證明~且告的對象是我~告我傷害,妨礙自由,恐嚇,但我並沒有動手打他~也沒叫人打他~是他自己口氣不好才導致我的朋友動手的~(因為我的朋友看不過去他欠錢講話居然還比我們兇,且並不打算還錢),之後他去提出告訴,我也到警局錄完口供了,因為不想多事所以現在車子也還他了也和解了,要去警局和解時警察說因為這件案子有涉嫌妨礙自由因為這是公訴所以已經送上法院了~要到開庭才能和解(請問是這樣嗎?)那要多久才會收到通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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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刑事犯罪中,可以依是否必須告訴,區分為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兩者的區別在於,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就必須要有被害人於六個月的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可以依法偵辦,法院才可以依法審理;反之,如果所犯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司法檢警知悉犯罪,就可以主動偵查,法院也可以依法審理,不管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
  而要確定所涉嫌的犯罪,到底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依照所犯罪名查詢該犯罪法條及其章節,是否有特別規定該犯罪必須告訴乃論,如果沒有,就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
  以本件而言,除了普通傷害罪,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以外,其餘不論是妨害自由,或是恐嚇罪都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即使雙方已經和解,檢察署還是得就其餘犯罪依法偵查,再依偵查結果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至於案件究竟多久才會收到檢察署通知,則並沒有一定的時限,通常必須視檢察官個人分案量多少,以及案件進行快慢加以決定,一般而言,從警方移送至地檢署開始,1~2個月內收到通知,應該都算是正常的。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77 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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