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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人的角色,該如何處理


劉OO 發問於 2005-09-13 |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我是報案人,案件為恐嚇取財,被害人A,恐嚇者B,時間9307,
9306我受A指示將款項匯給B(當時我並不知A受到恐嚇)
9307在派出所備案後刑事局偵查將B之帳戶凍結
在9407,B委託朋友出面要我簽和解書以解除凍結之帳戶,而且告知在9312時已將當初所匯之款項還給我,我想問
1.這樣的刑事刑事案件能不能以和解處理?
2.我是否會被B提起反污告?
3.我並不是當事者,可否不予理會,因為A、B兩位當事人都不出面,照理說根本不干我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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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確實是有點奇怪的問題!
首先,如果牽涉到的案件,真的是恐嚇罪的話,因為該罪並不屬於告訴乃論(一般這種犯罪,會在法條的章節後面,註明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所以即使當事人在事後已經達成和解,不論簽署和解書,甚至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地檢署或法院還是要依照案件事實去審酌犯罪是否成立,如果事實真的構成犯罪,法院還是要為有罪的判決,至於當事人間的和解,只是作為量刑輕重的參考而已。但有一種例外情形,就是案件雖然已經送到警局,但員警並沒有據實填具所有書面並制作筆錄,換言之,有些員警為了消化案件,有可能在當事人堅持移送檢察署之前,暫時把案件押下,所以,如果是這種例外情形,在當事人和解以後,員警是有可能把案件銷掉的。但這種情形並不符合我國法制,理論上並不常見。

再者,你提到自己會不會被告誣告部分,如果以你的陳述,所有的事實都是由所謂被害人A的轉述,那麼不管你所陳述的話是否屬實,都不會有誣告的問題,但在程序上,如果對方真的提起誣告告訴(屬於對方的權利,可告可不告),就得看你當時的筆錄是否記錄你的陳述都是他人轉述,而非你自己親自見聞。只要所有證據顯示你並沒有編造不實的情節,誣陷對方犯罪,是不會成立誣告罪的。

最後,依照你的陳述,除非案件像前述例外情形被撤掉,否則應該會進行訴訟程序,屆時你應該只是證人的身分,你只要依照你的親自見聞加以陳述即可,至於當事人間如何協議,本來就與你無關。此外,一般在刑事案件進行中,要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除凍結帳戶的情形實在少見,而且必須考慮到你和你朋友間的資金關係如何,如果那筆錢是你朋友的,雖然是你所匯出,建議你還是必須先徵詢朋友意見,以免將來滋生其他問題。

A:  既然您不是被恐嚇的被害人,您的報案應認為只是一種告發

再者,恐嚇取財罪也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事後和解,檢察官仍然是要依法處理,查明事實後再作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最後,只要匯款的事實存在,而您依照A的說法去報警的話,是沒有誣告的風險的。

以上說明,敬請參酌,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不吝來電賜詢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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