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1/15公司忽然告知我不適用而要fire我
雖然有給我半個月~1個月的緩衝期
甚至說如果我要先離開也可以
但我已經在這個公司做了1年又7個月了,現在又快過年
請問我可以跟公司要求多少的資遣費呢?
請幫幫我,謝謝
A:
依台端所述,公司應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故台端自得依第17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
惟台端係94年7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才至公司上班,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第12條第1項資遣費發給之規定。依該規定,台端之年資一年七個月,所得領取之資遣費為24分之19個月之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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