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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種員工該怎辦?

這種員工該怎辦?


李OO 發問於 2006-03-27 | | 傳統製造業

Q: 員工於工作中扭傷腳踝,至今已休息一個半月!依法,雇主於其工傷期間須支薪,但明知傷勢並未嚴重到需休息如此久的時間, 又不能解雇之,請他來上班, 他跛腳出現,請問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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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傷假需要求出具醫師證明如果無法附就醫證明可以視為曠職
勞基法第 11 條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1

A:  你好:
你可以請該名員工檢附相關醫師證明或就醫證明,證明他現在仍須接受治療,無法從事現在的工作,以符合勞工在治療中不能工作的要件;如果他不能提出尚於治療中的證明,則可口頭或書面(若事後發生糾紛者,書面通知於日後可作為證明文件)請求他會到工作崗位,否則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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