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母親出租一間房屋供房客當工作室使用, 租約自94年10月至95年10月到期, 不過對方只支付到去年11月的房租後就未再支付, 由於已積欠房租四個月, 當初押金只收取兩個月份, 且從管理員處得知對方已自去年就未繳交管理費, 連電費都已因多月未繳被斷電了...我母親多日來一直連絡不到對方, 出租處似乎已被閒置很久, 又聽說房客被倒帳導致惡性循環, 連對方家人也不知當事人行蹤, 看來對方是刻意失蹤無從聯絡, 為避免損失一直擴大, 我母親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可否先行換鎖或以屋內家電家具抵房租呢? 存證信函的訴求重點又該如何? 有哪一些法務書面先行動作可以先執行的呢? 還請不吝賜教, 非常感激!
A:
您好,
對方如果沒有戶籍地或是沒有聯絡地止或聯絡人,則存證信函也是會被退件。
不如就直接起訴返還房屋,並以起訴狀作為終止租約之表示,這樣官司打完了就可以順便取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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