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先前有提問過一次,感謝回覆。
再請教,依公司法第199- 1 條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請問是否可規避公司法第199條解任董監事需2/3代表出席及1/2通過之特別決議
而以1/2出席,1/2通過之普通決議執行之?
也就是說,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是否需先行決議解任全體董事?
感謝您的回復
A:
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提前改選全體董事時,其股東出席數,與一般董事選舉相同,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選任。
孫明熙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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