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原本雇主公告於10月初就要裁員,我是必裁名單之ㄧ
但是公告裁員名單卻沒有真正公告日期
如今年關將近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過年前遣散我是否可要求公司發放年終+遣散費?
(公司是上市公司)
謝謝您的回復
A:
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如果勞工在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仍然在職,而且當年度的工作表現並無過失,就具有領取年終獎金的權利。因此,縱使年終獎金是在春節前發放,而勞工又是在發放年終獎金前遭資遣而離職,只要勞工於十二月卅一日時仍然在職, 事業單位即應付給年終獎金。
孫明熙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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