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近日由於公所遭廠商申請支付命令請求支付工程款,請問若對方勝訴後是否可對公所之公庫帳戶申請強制執行直至公所還清債務?由於我們的薪水及其他支出及收入都經由該公庫帳戶,在強制執行期間內,員工還能領到薪水嗎? 若有其他支出要付現時,公庫帳戶還能領錢或匯款嗎?謝謝
A:
敬覆如次,請卓參:
一、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1至122條之4,有針對公法人財產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
二、依據該法第122條之2規定:「執行法院應對前條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三十日內依照執行名義自
動履行或將金錢支付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錢,列有預算項目而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適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逕向該管公庫執行之。」申言之,執行法院針對公庫強制執行時,僅可針對就私法上債務所編列之預算項目強制執行,不能將其他預算經費凍結,因此公法人業務之推行及公務員薪資支領應不受影響(楊與齡著 強制執行法715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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