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跟屋主的嫂嫂買了房子,還沒過戶時屋主的嫂嫂口頭承諾跟我說房子都正常的
那時我也只是大概看一下而已,在過戶交屋都是屋主的嫂嫂在處理的
交屋前是沒有天然瓦斯的,所以我也不知管線是否有問題;之前還被斷水斷電過
交屋後請人來覆表時才發現房子管線有問題,害我要花三萬多元整修
但透過朋友要找屋主的嫂嫂處理時,朋友一下子說屋主的嫂嫂出國了,一下子又說人回國了;
我不知道到底人在不在國內,她好像有意逃避這部份的責任,今天透過朋友又知道她人又在國內;
但是她說當初是現況交屋,所以不處理這事情要我們自己負責,因之前的所有權人是她小姑,
她只是代為經手出售她小姑的房子,那麼就算對方推說不在國內的話;我也可以直接對她小姑發出存證信函嗎?
今天她又透過朋友跟我說:所有的買賣都必須要有書面契約才可以,今日我們又沒有打契約而且我是口頭上跟你說正常我又沒有保障完全沒有問題,為什麼我要賠償你的損失
我請朋友轉達屋主的嫂嫂,請她一星期內出面來跟我談;不然我會對她發出存證信函!
固想請問律師若屋主的嫂嫂翻臉不認帳的話怎麼辦?就真的跟她講的一樣嗎?我們也只能自己賠了嗎?
因為從發生事情到現在對方已經拖延了一個月了還不願出面跟我談,每次都搞失蹤或是很難連絡的上人
什麼事都要透過朋友來轉達她的意思,偏偏他朋友又跟她是站在同條線上替屋主的嫂嫂講話!
A:
您好,
你必需有證據證明他有保證房屋無瑕疵,不然通常中古屋的買賣為現況點交,除非是重大隱藏的疵瑕才能主張你的權利。而你主張權利的對象,是房屋的前所有權人,他的代理人不是你寄存證信函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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