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每月支領的各項勞務報酬與獎金皆須被扣1/3
資遣費算是退職所得,需不需要被扣1/3呢?
期待您的回覆!
A:
您好: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標的。但法律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有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即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但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領取資遣費之權利不得扣押,故得對之為執行。惟須視當初法院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如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工資,則僅能自債務人每月之工資中扣除1/3;如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之所有收入來源,亦得對之強制執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