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為廣告設計公司負責人
與一建商簽訂廣告企劃合約約定製作項目與合作條件
但該建商屢次以建案之銷售成績為由拖欠企劃費
但合約內容並未提及銷售成績與廣告企劃具連帶關係
並未依合約開立企劃費之非即期支票
以該建商欲節省公司成本為由
擅自將請款模式由支票與現金給付改為銀行匯款模式
像醬的情況,我該如何行使我的法律權力呢?
又因該公司拖延付款日期造成本公司的損失,是否能請求賠償?
如承辦人員因此在精神上受到傷害而就醫,該如何舉證與求償?
謝謝∼∼∼
A:
您好,
有契約先依契約,如果契約沒有規定,那就寫個存證信函催討並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如果貴公司確實因為對方的債務不履行而受有損害,可以舉證之後請求賠償。
至於承辦人員的精神受傷?因為不清楚為何承辦人員會精神受創,無法判斷,如果只是因為對方比較晚付錢就有精神受創,那無法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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