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公司控告某乙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侵犯其專利權,並向乙公司提損害賠償,當乙公司資產尚不足以賠償時,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可溯及到公司負責人個人自身資產.
A:
本件非關專利權法,而係一般民事訴訟之問題。
如甲公司於起訴時,將乙公司及其負責人皆列為被告,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連帶負賠償責任,並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在乙公司資產不足賠償時,就可以請求其負責人連帶負責。但如果起訴時僅列乙公司為被告,未將負責人一同列為被告時,當然無法向其負責人請求賠償。
【參考條文】
民法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公司法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