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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教法律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06-03-20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朋友A因故不小心進入室友B房間(一人一間套房,各自上鎖),該室友B因此覺得遭到驚嚇,室友B可否對朋友A提出告訴,或請求精神賠償或其他賠償?

註:朋友A因在室友B門口撿到室友B的房間鑰匙,想還給室友B,敲門後沒人理,因此打開室友B房間(打開門當時室友B房門並未上鎖),此時室友B恰好回來,打開門突然發現朋友A在房內,因此受到驚嚇。


煩請您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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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係以「無故」(無正當理由)侵入他人住宅為構成要件。本例朋友A撿到室友B的房間鑰匙,想還給室友B,敲門後沒人理,因此打開室友B房間,可認為有「正當理由」?要歸還或確認鑰匙所有人,在日常經驗法則上,是否以打開他人房門為必要?!(通常敲門確認是否在家,或向其他人打聽即可吧)況且,打開房門後,發現該人不在家,是否尚有進入之必要?!(A之想法及行為,確實不易讓人理解,也容易遭人誤會有「竊盜」或其他不法之嫌)。
A之行為似乎有違常理,也確實很容易被認為有「不當企圖」,而遭他人追究。如以常理來看,A似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嫌。
二、如在法律上足認A有不法情事,B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居住自由或隱私遭受不法侵害,請求A賠償之。
三、然而,如果是單純之誤會,A亦無故意或不法意圖者,應雙方多溝通化解誤會,實在不需要讓事態鬧大,以維繫居住和諧。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5.03.19
【參考條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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