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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試用期離職問題

試用期離職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7-11-09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試用期間(工作未滿一個半月)向雇主提出離職
雇主說要20天後才能離職,這樣合理嗎?

聽說有如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請問:
1、試用期間是否試用上列法條?還是可以今天告知2-3天就走嗎?
2、假設進公司時有簽一張職職預告規定,所定預告期限多於上列法條規定,該規定是否有效?或是不管有沒有簽定其它規章,一切依勞基法規定?
3、是否可以要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


感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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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事業單位雇用新進員工,僅對該員工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並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適合雇用,因此,事業單位有必要與新進員工約定適用期間,以保障企業之利益。又「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正式雇用,則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
二、勞動基準法為強行法,一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故台端所簽之離職預告規定,所定預告期限多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該規定自屬無效。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故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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