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今有對方公司積欠貨款不還
寄過存證信函也不理
我們想向對方假扣押及提告
此時可以將對方負責人列為債務人
扣押公司及負責人名下的財產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原則上單純積欠貨款,只能列對方「公司」為債務人進行民事訴訟及聲請假扣押,不能針對其負責人個人。除非是涉及刑事詐欺(交易之始,對方有欺騙之意圖),方得就其負責人進行訴究。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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